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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的善意受让历来就备受争议。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善意受让人权益保护应采何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学界众说纷纭。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方法,在研究分析各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受让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分析和取舍,以期提出一些自己的认识,并最终形成本文的结论。 本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受让的条件论。主要包括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和功能意义三个方面。随着不动产交易的日渐繁荣,不动产物权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停地流转,既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不动产物权流转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登记的错误不可避免。善意相对人若相信登记而为交易,其信赖利益就应予以保护。这也是不动产善意受让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受让各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和评价。当今世界主要有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模式和不动产善意取得两种模式选择。本文在阐述了国外代表性国家立法模式后,结合我国国内各学者对该两种模式的争论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得出我们应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模式的结论。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该制度构成主要有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办理完登记手续等四个要件。文章对该四个要件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四章主要是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关系。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有着比不动产善意取得更为明显的优势,因而认为应适用无因性理论来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本文对无因性原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认为无因性理论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并不区分第三人的主观心态,即使该第三人为恶意,而只要其满足了无因性条件也能得到保护,不符合社会大众的社会感情,也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因而认为不应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来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第五章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指出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的一体化设计由于没有区分不动产与动产善意取得不同的构成要件,因而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影响其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文认为应对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取得进行区分规定,凸显其各自的特殊性,以达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矛盾的恰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