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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电视节目模板在法律上的处境十分尴尬,这阻碍了节目模板的保护工作的进展。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本法保护以一定形式表示的作品。”而缺乏明确定义的节目模板,则被以“模板只是一种思路”为由,从而排挤出了著作权保护范围;节目模板自身的特质使其无法满足专利权对保护客体的要求,故也无法利用专利权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保护;商标权所能保护的范围也是非常有限,无法满足全面保护的需求。由于有这个漏洞,常常出现一个电视台花了大价钱引进了一个节目,刚取得不错的效果,却被其他的电视台免费“克隆”,来给自己争收视率争广告商,而被“克隆”者却无可奈何的情况。长此以往下去,一是会伤了积极引进先进电视节目模板的电视台的心;二是会使电视台产生惰性,都等着“克隆”。最终导致行业停滞不前,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为了扭转这样的局面,就要加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阻止随意“克隆”电视节目。电视节目模板虽然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有所不同,但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来说,利用著作权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行性;要明确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属性,让其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完善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明确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定适当的处罚标准;健全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流转制度,促进节目模板的交易;强化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