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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由城市公共建设引发的征收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不健全,加之立法层面的薄弱和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的缺失,我国因暴力拆迁、非法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频发。从郑州大学附属医院突遭拆迁到中原第一古村落珍贵文物被毁,这一桩桩一件件无不折射出我国公用征收制度在实体上的漏洞和程序上的缺憾。作为行政法治的摇篮和起源地,法国在公用征收领域起步较早,历经社会生活变迁和行政执法实践的检验和修正,已形成一套较为稳定和完备的公用征收法律机制。因此,面对公用征收的"中国式困局",本文将目光重新投向大陆法系行政法治发源地,提炼公用征收"法国模式"的合理内核并进行本土化作业,以期为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启示和经验借鉴。本文第一部分通过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和郑州市马固村文物遭强拆等社会热点案例,引入对当前公用征收制度发展困局的反思:我国不仅在立法层面上对公共利益概念含糊其辞,而且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存在公权恣意的现象,导致公用征收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严重失衡。第二部分以时间为脉络,检视了法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征收权与王权混同、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强权征收,到对私有财产绝对保护的依法征收,在实质上合理平衡了公私利益,形式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事前公平补偿。本文第三部分着重介绍法国公用征收制度的三重法律要素:一是公用征收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目的,包括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论界定,以及在实践中发展成熟的损益对比分析理论;二是行政程序阶段和司法程序阶段共同构成的混合程序制,整个公用征收程序先由行政机关做出前期调查和征收决定,被征收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则由司法机关统摄,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工明确、相互制约;三是事前公平补偿,在澄清其理论基础的同时梳理征收补偿的程序,明确征收双方有关补偿的法律争议属民事纠纷,归普通法院管辖。本文的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行政实践,借鉴和提炼法国公用征收制度中的合理性法治内核进行本土化建构:首先,引入公共利益评价机制,确保评价主体的多元和评价程序的公正,从源头上保障公用征收符合公益目的,为公用征收制度奠定正当性基础;其次,完善公用征收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尤其是充分发挥公告和听证程序的优越性,从而实现公用征收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公众参与的"表面化";再次,规定不及时支付补偿的法律后果,将事前公平补偿落到实处,确保公用征收的结果正义;最后,明确司法机关在对征收行为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也应合理运用损益对比分析理论,建立严格的司法裁量基准,兼顾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切实维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