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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是一种权力异化的现象,是“权力和私欲结合而生的罪恶之子”1。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现象,是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自近代以来,贿赂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在各国经济犯罪中都占有突出比例。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来,贿赂犯罪在我国呈多发态势并呈现了新的特点,如各种犯罪主体联合作案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受贿犯罪形态,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当前一些狡猾的受贿犯罪分子,大多自己不亲自出面接受行贿人的财物,而由其配偶、子女、情人等出面代为接受财物,而且实施手段更加隐蔽和智能化,使受贿犯罪显得更为复杂。原有的法律惩治体系和社会预防体系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些受贿犯罪的的认定也经常会出现分歧,导致对贿赂犯罪的防控出现漏洞和薄弱环节,这对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十分不利和危险的。本文拟就受贿罪主体中备受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一些探讨。第一部分,受贿罪主体的历史演变。在该部分中,主要以我国建国以来的立法演变为线索,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的发展历程,对我国受贿罪主体所经历的复杂演变过程进行了梳理。受贿罪主体从195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按贪污罪论处规定的人员到1979年刑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在82年《决定》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而97年刑法典又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相分离,目前《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二部分,受贿罪主体的基础研究。该部分首先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出发,确定了国家机关范围,明确了从事公务的具体特征,为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树立了评判标准。接着,本文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相关概念认定入手,对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具体论证,第三部分,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研究。该部分首先对共同受贿罪的主体特征进行分析,进而分别从纯正身份犯之间共同受贿问题与纯正身份犯和非纯正身份犯之间共同受贿问题两方面对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进行了探析。具体到纯正身份犯与非纯正身份犯之间共同受贿问题,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笔者在对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评析基础上,认为肯定说是比较合理的。接着笔者结合刑法学理论,对非国家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几种混合类型进行了相关分析。另外,在第三部分的结尾,结合《刑法修正案(七)》以及《罪名补充规定(四)》的出台,对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受贿情形进行了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