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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累计专利申请量已跃居世界前几位。但是,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却少于非职务发明专利。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8年我国职务发明申请量占本国发明申请总量的50.8%,而同年国外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重为97.1%,比我国高46.3个百分点。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个人权益还未得到充分保障。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属性,我国现行有关对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因此,从立法和实践层面着力改变这一现状,对于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指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报酬的实施现状,并分析了出现这一现状的四个方面的原因,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单位有关职务发明报酬的意识和认知不足”、“职务发明设计人有关职务发明报酬意识和认知不足”、“单位目前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问题”。然后,一方面从理论上分析职务发明报酬的性质,批判了“劳动报酬说”的不合理性,同时表明“职务发明报酬权应为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介绍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德国、法国、日本等)的雇员发明报酬制度,并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具体制度规定及实施方式。最后,结合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公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送审稿)以及上海市2007年4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这三个最新的有关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法律法规,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立法构想,即“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概括性”、“在实践中确定职务发明报酬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何表述职务发明报酬比例”。同时,本文认为要完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各用人单位还应对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发明报酬与奖励是不同的”、“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职务发明奖励及报酬如何确定、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企业内部制订一个确定职务发明报酬的程序性标准,从程序上保障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