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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是我国政治领域、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对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好相应职责的官员进行追究,使其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规范性制度。然而,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立法领域以及理论研究领域均存在混淆责任类型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导致了在官员问责制的实践中要么回避责任类型而“笼统问责”,要么不加区分责任类型而“随意问责”。这两种方式均会导致官员问责制因缺乏规范的、可操作性的责任内容而流于形式。众所周知,每种责任类型应当具有特定的效力范围,而其效力范围是通过该责任类型的问责主体、责任主体、问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问责制度特点等方面界定的。解决官员问责制立法和实践中的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在理论层面研究每种责任类型的问责主体、责任主体、问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问责制度特点,从而规范每种责任类型的效力范围,进而改进与完善官员问责制。按照“角色——社会规范”理论,官员问责制中的责任类型可以区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三个主要类型。其中,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是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狭义)的组成人员,责任评价标准采用制度正义这一实质合理性的评价标准,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包括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问责制度特点主要包括政治责任问责程序的法治化以及政治责任的连带性特点;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其中内部行政法律责任是官员问责制主要的关注点,内部行政法律责任的问责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责任主体为行政机关中的公务人员,归责原则采取公务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为我国法定的行政处分方式(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方式),问责制度特点为在追究内部行政法律责任时区分行政领导人与非领导人;道德责任的问责主体为行政公务人员自己以及外部问责机构,责任主体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问责原则采取主观过错的问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引咎辞职、致歉、接受谴责等方式,问责制度特点在于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分以及有机衔接。通过制定高位阶、专门且统一的问责法将官员问责制的主体、责任类型进行明确界定,并在立法中对于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每种责任类型的问责主体、责任主体、问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以及问责制度特点进行科学、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官员问责制这一制度之“网”的构建提供系统、规范、科学的责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