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3月15日颁布实施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中最为突出的内容在于新增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这赋予了更多地方和城市关于城市乡镇的建设与管理、城乡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的保护等方面的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充分地扩大了我国立法的主体,也为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立法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支撑,奠定了贵州省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地方立法必要的法律基础。通过《立法法》的规范和调整,如今贵州省下辖的九个地级行政区划主体和八十八个县级行政区划主体当中,就有9个市州拥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地方立法权。而据调研统计,目前贵州省各个有立法权限的市州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相关条例仅有2部。但这也并不是统一完整地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规范而制作的专门性法规,仅仅是涉及到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工作而已;而相应规范了地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政府规章也就有1部。由于各地立法基础薄弱、立法水平的不足、法律人才的缺失、立法队伍较小,以及当地政府重视度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贵州省这一时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也还是没有得到较为科学的法律保障,使得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中问题凸显,暴露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中没有专门性立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等问题。现在各个市州刚刚获得立法权,其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地方立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要解燃眉之急的压力下摸索前进,因此,对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进行学术和实践上的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本文将通过梳理和研究,找出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问题的所在,以期为其提出科学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本文一共分为五大章节,共三万余字。第一章重点就本篇文章研究的背景、价值、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所使用的方法等因素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和归纳。在当今法制改革大步迈进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也随之推进,而相应的立法规范也应运而生,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并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法律体系。第二章主要阅释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基本涵义和相关特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就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和优化。本文还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以及地方立法进行定义界定,同时对本文写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层级做出明确的说明,此外还分三个阶段来梳理了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历史。第三章是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一般性理论进行了阐述,主要阐释了政府职能配置原理的主要内涵以及对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指导价值,从而奠定整篇论文写作的理论基础。第四章介绍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同时还分析了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就目前的调研材料看来,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地方立法尚在探索阶段,各地还没有直接针对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来进行专门性的地方立法。第五章将紧紧围绕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立法原则和具体建议两方面展开论述。其中,第一节从四个方面阅释了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第二节则悉数了本文对贵州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地方立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