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制度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fhdgfhdg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6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体现“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新增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的条件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从性质上来看,存疑不起诉实质上是对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确认,存疑不诉并不代表着被害人胜诉权的丧失,同时,存疑不起诉对检察机关而言并非是自由裁量权。从效力上看,存疑不起诉是一种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推定被不起诉人无罪并非是实体的一种处理。  存疑不起诉的确立,表明我国对疑罪的处理从长期所采取的“从有、从挂”转变为“从无”。存疑不起诉制度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运用,是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开始从打击犯罪为重点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然而,实践证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又存在许多弊端。首先,证明标准过于笼统,在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立法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这预示着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使得我国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缺乏现实操作性。其次,对“证据不足”的规定过于抽象,从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来看,无论是证据充分还是证据不足规定得都很简约概括,使人感到难以操作,对证明程度缺乏精确,量化的标准、方式,基本上没有证明程度的等级和“盖然率”的概念,表现为一种“估堆式”的笼统判断和缺乏理性的思考和方法。同时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约机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不仅立法上有不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不甚理想。存疑不起诉权和其它任何权力一样,都有可能因为主观随意性的介入而走向公正的反面,出现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制约机制对存疑不起诉权的行使进行控制,防患于未然,使不起诉权在法定的领域内合理运行,避免其成为恣意的司法行为。  最后,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力求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首先,借鉴国外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提起公诉实际和现行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应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其次,对“证据不足”重新界定,使“证据不足”具有可操作性,试图超越“证据不足”的笼统、抽象、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的顽症。最后,从对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事前制约、赋予存疑案件被害人申诉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存疑不起诉的制约以及建立人民监督员等多角度的制约机制来完善我国现行的存疑不起诉的制约机制。笔者希望通过这篇论文为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也希望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其他文献
分众传媒自2003年成立以来便专注于电梯领域,押注的电梯等候经济与精准受众定位让其成为了中国第二大媒体集团。专注意味着可以深化,但如何在变幻莫测的媒体环境中让电梯这个狭窄的领域继续带来收益,分众也一直在探索,而刚推出的电梯“新一代互动屏”就是其保持领先地位的成果。  跨屏互动在业内已不是新鲜事,显示个二维码就指望受众掏出手机的时代正在逝去,足够的趣味性才是产生互动的前提。“新一代互动屏”把投放的广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9月下旬,在融安县浮石镇长龙村崖脚屯的通屯道路建设工地上,村委主任周文标正带着村干部、党员搅拌混凝土铺设路面。“没有村干部和党员们共同努力,我 In late September, i
我国是农作物生产大国,同时也是病虫灾害多发国家,常见农作物病虫害种类有1600多种。这些病虫害的频繁发生,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不利影响日益突出。特别是蝗虫、稻飞虱、稻纵
网络的普及使文化得到广泛而有效的传播,也改变了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形成当代文化的新分支——网络文化,并对大众,特别是大学生产生了深刻影响。大学生正是求知欲强烈的阶段,建立科
教小学语文这么多年,我深深感受到,小学生写作文十分困难,既难坏了学生,也难坏了家长,这个按常理分析也算正常现象,小学生别说写作文,就连连词成句都十分困难。小学生作文到
期刊
基础教育是普及教育、大众化教育,基础教育应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个性化的发展。当前,教育行政部门高度关注后30%的学业质量,将期末抽测学科后30%学生的评价权重占了50%
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际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者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权利
拒证行为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它有着特定的内涵。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拒证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明示拒证和默示拒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