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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是指,法官在判决形成之前,只能依据庭审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质证与辩论的证据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做出公正的判决,而排除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和预断信息的诉讼程序总和。 法官预断排除规则与司法公正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般来讲,司法活动最根本的核心内容就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司法公正最终要靠法官作出裁决及其过程加以体现出来,一个正当的程序就必须要拒绝恣意的偏见和先入为主。审判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程序,惟有经过法庭的审判过程才能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形成判决。法庭是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控辩双方就其各方主张之举出的证据均应在庭审中提出,其对审判者心证的影响只能在庭审时施加,而不得在其他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作出,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有效防止法官庭外形成预断,维护了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同时直接言辞原则也要求裁判者必须亲自接触证据,要求控辩双方以直接言辞的方式在法官面前勾勒出事实的真相,防止不适当的证据材料进入庭审阶段影响法官的判断。为此,建立法官预断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是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预断排除规则的宗旨是为诉讼创造一个公正、良好的审判环境,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使审判丧失应有的实质性和公正性。尽管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的诉讼制度各不相同,但其中或多或少包含着法官预断排除之精神的设计。大部分法治国家都通过确立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等原则来营建闭合的法庭空间,减少外界的干预;并在诉讼机制内建立回避制度、预审制度、起诉书一本主义等规则,防止法官产生预断,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 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律并非法官裁判的唯一根据,诉讼外的各种因素普遍、深入的作用于法庭审理过程,成为事实上的裁判依据,法官的独立意志受阻。而要保持法官公正、独立的裁判就必须排除这些外界的干扰,确保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营建一个闭合的法庭空间。并在诉讼机制内完善回避制度,确立无因回避制度,设立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告知权利:对检察院的起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