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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官员在外国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国家行为,如一国对另一国国家官员行使管辖权,可能会被视为对该国进行管辖,侵犯其主权。因而,国家豁免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上: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两个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其中一个国家的法院在未经两一国同意之前是不能对该另一国行使管辖权的;其二是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由此衍生而来的豁免理论同样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但其范围一直随着国际社会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现在大致能够得到普遍承认的,除了国际元首之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都得到了各国广泛的公认和接受。如《特别使团公约》第21条、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和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在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第50条,在确认国家元首的特殊地位及豁免的同时,也确认了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特殊地位,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豁免的特殊性。那么问题来了,除“三巨头”(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之外的高级国家官员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如果享有,那么高级国家官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的豁免是否绝对,会不会存在例外情形。随着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强调终结“有罪不罚”的现象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就成为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各国实践存在着较大差异,国际社会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理论和实践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关注和深入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国际法委员会将此议题纳入了其工作议程之中,并加紧了对该问题的“发展与编纂”。本文将以国际法委员会业已围绕此议题所取得的研究进展为基础,并结合此领域中的几个经典案例,来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确定论文研究范围和对象。首先,本文的研究范围和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三巨头”,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另一类包括其他国家官员诸如各部部长或者其他国家高级官员,如内阁成员。第二部分,以国际法委员会报告员的报告为切入点,深入探讨该议题。特别报告员首先介绍了该议题产生的背景;接着,指出了国际社会针对该议题产生分歧的原因,并在分析过程中提出自己观点。笔者在这一部分,将结合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上着手,并沿着特别报告员的逻辑推演,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对该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包括逮捕令案、皮诺切特案和巴希尔案和哈布雷案。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对不同案例背景下所涉及到的豁免问题进行比较和归纳,并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能方案。第四部分,讨论该议题和相关议题的关系,包括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由于这两个议题与国家官员的外国豁免议题有交叉的地方,因此,厘清彼此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最后,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践,来讨论中国对此议题所应该采取的立场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