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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凭借着独立性、开放性、经济性、快捷性等优势,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我国金融经济的地位不断增强。然而,由于我国对其法律监管起步较迟,信用风险、沉淀资金管理风险、金融犯罪风险等各种风险日益显现。央行相继发布多项监管举措,加强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秩序的约束。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突出强调了对网络风险的防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但其并未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进行具体规定,互联网的固有特性仍给消费者信息安全带来较大风险。而之后央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客户备付金制度进行了细化,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备付金挪用风险,但其规避了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尚未解决备付金利用率低等问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仍缺乏良性发展空间。因此,法律层级低下、监管力度较弱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机制缺失等问题,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稳健发展产生约束,显示出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制建设任务艰巨。对美国、欧盟立法监管体制进行对比分析,并吸取美国鼓励创新、适度放松的理念,对消费者安全进行着重保护,完善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客户备付金问题进行特殊问题特殊分析,顺应支付市场的创新形式,逐步完善备付金管理制度。借鉴欧盟统一法律理念,提高立法层级,树立立法理念,改进立法模式,进而建立一个系统完备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立法体系。结合全面性与重点性,并依据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趋势,来针对性完善立法体系,是当前法律监管制度构建的关键;在明确法律定位、经营范围的基础之上,完善沉淀资金管理制度,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所有权归属加以确切规定,并针对客户备付金账户予以透明化,力求全面监督,以防范备付金风险。扩展创新沉淀资金的利用渠道,鼓励支付机构自主创新,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并推出实时监控系统,保证备付金信息透明公开制度得到全面落实。重视消费者权益保障,构建网络申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支付机构真实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客户个人信息保密制度进行系统规范,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赔偿责任及举证责任,建立专门保护性机构,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法律监管制度,开设反洗钱专用账户,有针对性的重视并解决金融犯罪问题。明确市场准入机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建立科学的市场退出机制,并在央行监管领导下,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动态监管中心,并构建一个多方位机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