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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救济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明显的不同,其救济制度也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文章通过系统的论述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基本理论和各项制度,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三千字。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理基础。文章从环境侵权的定义入手,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特征是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的价值二重性、侵权状态的时空复杂性和受害主体和受害范围的广泛性,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在救济方面的不同。接着,文章阐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涵义,并指出其法理基础是民法社会化和环境权益的私法化,这是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中的基本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以无过失责任为主体,以公平责任为补充,同时对风险责任原则进行尝试性的探索也是值得提倡的。在构成要件方面,本文主张三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并阐述了行为的违法性不应当成为构成要件的理由。在抗辩事由方面,文章认为环境侵权的抗辩事由除了不可抗力、第三人和受害人过错之外,还应当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三部分首先评述了其他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日本在损害赔偿方面明文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说等理论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德国的主要特色是规定了受害人的咨询请求权、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瑞典对环境保险方面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英美国家的主要特色在于“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排除侵害”制度的应用。我国台湾地区在机构设置和救济程序方面也很有特色。我国主要在法律间的冲突解决、无过失责任等制度的明确化、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和程序性规定等方面有待完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首先应确立救济原则,即利益衡量原则和协调一致原则,其次在救济途径方面,应当建立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完整的体系,文章对私力救济、行政调解、设立环境仲裁等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并对各种途径进行了比较。再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