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典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五个理由:(一) 典权制度是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没有的制度。研究这一世界独有的法律制度对发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具有现代意义。(二) 典权制度产生的原因与中华传统的文化、道德观念息息相关,符合我国扶贫济弱的道德观念。同时该制度在积极利用不动产价值方面在逾千年的历史中发挥过积极的经济作用。(三) 集中研究中华民国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典权法律制度,是因为虽然典权制度发端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历经唐、宋、元,在明朝发展成熟,但是直到清朝,官方律令对典权仍然没有做出清晰而系统规定。只有《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次将典权制度在民法典中以专门章节对典权制度做了详尽全面的规定。(四) 中华民国时期成文法上对典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与民间历代形成的典权交易习惯是有一定关联的。民国初年的立法是在清末广泛的民事习惯调查基础上进行的,部分的立法反映了民间的习惯,部分的立法也明确的禁止了习惯的适用,笔者在文中尝试对立法时国家立法与民间习惯的博弈进行观察研究,将当时的国家立法与民事习惯的二元结合起来论述。(五) 新的民法典出台在即,在王利明和梁慧星两位学者主持起草的新民法典的物权部分中都有关于典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此笔者想借此文在重建我国的典权制度之际对民国时期的典权制度做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以借鉴当时成功的立法经验,发掘我国古代传统法制中的优良本土资源。 笔者以《中华民国民法》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为线索,从典权的历史沿革,典权的性质,典权的内容、典权权利的取得、典权的期限、典权的效力、典权的消灭,以及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民间典权习惯与国家立法的博弈等方面全面阐释了典权法律制度。最后,笔者提出了在我国重建典权法律制度的必要,并且提出了一些立法构想。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我国典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首先,从词典中考察“典”字的最初的意义开始,考察由“质”、“典”、“当”、“典当”一系列词语的混用到各个词都有了清晰的法律含义的过程,探析“典权”这一法律概念的由来和它的准确的法律含义。其二,论述了典权这一物权的性质,笔者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历来我国学者关于典权这一权利性质的三个观点: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双重权利说以及学者的相关理论依据,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