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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金融衍生品一直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处于迅猛的发展和更新状态,这种状态之所以可以持续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于其不断的创新性和衍生性极大的适应了金融市场转移和规避风险以及投机的需求。金融衍生品的类别按照其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场外金融衍生品和场内金融衍生品。场内衍生品由于其交易场所的固定和场内产品制度规范的限制,其发展以及创新的速度远远不及场外衍生品。但与此同时正是由于场外衍生品发展所受到的规范限制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这就会导致其产品的交易流通性不强,信息透明度不够以及风险性过大。这些不安全的产品特性最终表现在金融市场中就是损失事故发生机率过高,甚至会有连锁的反应引起金融危机。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近些年发展极为迅速,但与此同时却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不仅如此,现有相关法律领域还与其存在许多冲突性条款,且相关法律的立法层级过低,具体立法技术整合上更是不能与之相适应,最后法定的市场违规惩戒机制也是基本缺位的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解决好我国场外衍生交易中存在的法律性问题、建立并完善与之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这才是我国场外金融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问题为研究核心,依据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一般性的法学原理,运用如经济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实证研究等多种科研方法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的主要内容是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价值,并阐明了文章研究思路以及结构安排。第二部分在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制度以及产品内涵说明的基础上,对交易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其风险性加以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立法现状以及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制度冲突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援引域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制度以及处理相关具体问题的办法经验,以对我国的场外衍生市场的发展起到借鉴的作用。第五部分主要是尝试性的构建和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举措。最后,在以上章节的基础上从宏观的构建视角对我国场外衍生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加以整合。即在借鉴学习国外对类似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衍生市场发展的基本状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推出规范化的交易举措和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并适时适当的制定出《金融衍生交易法》这一法律层级上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