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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繁荣的背景下,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功能日渐加强,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增多,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亟待完善。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立法规制不够完善,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长期司法实践颠倒了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导致混淆可能性在侵权认定中的因果关系错乱。历经三年之久的“非诚勿扰”案虽然落下帷幕,但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却引发行业内外人士广泛关注。判决书中出现的反向混淆一词吸引眼球,新《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也饱受争议。传统的混淆可能性理论已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故本文以“非诚勿扰”案为例,分别运用反向混淆理论与国内商标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再现我国商标法领域的侵权认定标准。通过检视我国混淆可能性在理论构建、实践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接着引入域外理论,介绍其先进经验并将其与我国的混淆可能性理论进行对比,思考域外经验能否解决中国问题,进而对我国商标侵权认定中关于混淆性规定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商标边界,以保障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以“非诚勿扰”案为视角,明晰“非案”遗存的矛盾议点,对焦“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使用、“非诚勿扰”与“非誠勿擾”是否属于相同商标、“非诚勿扰”与“非誠勿擾”是否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非诚勿扰”与“非誠勿擾”是否构成混淆进行讨论。接着讨论我国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分析新《商标法》第52条修改的意义,并明确商标侵权认定的步骤,即第一步是商标侵权认定的大前提,如果节目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则无须进行商标侵权认定。第二步是传统步骤,在商标与商品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则可直接认定商标侵权。第三步则是修改后法条核心思想的体现,以相似性为前提,在商标与商品不相同的情况下,考虑是否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必要。第四步以相似性的程度来判定是否成立混淆可能性。运用国内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来对本案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皆为江苏卫视一方未对金阿欢构成商标侵权,即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偏颇,究其缘由,则在于国内对混淆可能性的规定存在不足。第二部分通过法理解读,阐述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重要性。从商标基本功能、商标结构角度、商标法立法宗旨三个角度解读,明晰我国混淆可能性在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因此下文引入域外混淆理论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得以借鉴和反思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日本和欧盟的经验做法作比较研究,介绍了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模式、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模式、相似性为核心模式的三种域外典型立法判例。引入成熟的域外经验,与我国的混淆可能性理论进行对比,思考域外经验对中国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是否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运用对比论证法,通过引入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经验做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性规定,以此剖析我国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漏洞和缺陷。我国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地方:新《商标法》的价值导向偏离预期,使混淆性标准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商品、服务的相似性认定标准太过主观;商品、服务的混淆性判断标准亟待完善,由此提出相应对策。第五部分将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详细列明,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尺,不仅是保护商标权人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商标边界的强大支撑。而且,商标侵权标准的高低决定了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尺度。因此,针对我国侵权商标认定标准中混淆可能性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目的,提升混淆可能性在我国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地位;完善混淆可能性的内涵和外延;厘清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关系;明确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只有权衡好商标先用权人和后使用者的利益天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由竞争,促进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