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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对鉴定意见不满,常常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产生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经常表现为当事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到社会鉴定机构讨说法、闹事,或者以社会鉴定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等等。而且,这些民事司法鉴定纠纷涉及的民事案件类型、鉴定种类集中,纠纷当事人目的复杂;同时,纠纷主要产生于当事人与三大类社会鉴定机构之间(尤其一些著名的三大类社会鉴定机构)。这些司法鉴定纠纷严重危及鉴定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扰乱鉴定机构的正常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还导致法院难以通过鉴定意见定纷止争,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以防事态扩大化。当事人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因素的影响,又有民事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问题重重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缺乏有效管理。因此,为了有效避免与解决民事司法中的鉴定纠纷,国家应主要改善民事司法程序,建立鉴定纠纷预防机制和鉴定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完善对鉴定纠纷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纠纷当事人的处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司法中当前鉴定纠纷现状的分析。一方面是对鉴定纠纷的特征进行描述,分析了容易引发鉴定纠纷的民事案件类型和鉴定种类,还有纠纷当事人的特征,以及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特征。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采取的手段,将民事司法鉴定纠纷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因当事人信访投诉、上访、提起民事诉讼和到社会鉴定机构讨说法或闹事所引起的鉴定纠纷,并从中分析当事人的行为逻辑和方式。第二部分主要分析鉴定纠纷的产生原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首先,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风气的影响等社会因素都是当事人行为的重要原因;其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鉴定机构管理不到位,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逐利性造成金钱鉴定、人情鉴定等非法鉴定和鉴定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导致鉴定意见可靠性不强,引起当事人质疑;最后,由于法官难以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有效审查鉴定意见,以致无法通过法庭审判程序解决鉴定争议而产生鉴定纠纷。第三部分论述司法鉴定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化及其产生原因。这部分主要分析司法鉴定纠纷如何扩大化,即如何演变成当事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演变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其原因,可以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以及当事人方面进行剖析。第四部分是提出民事司法中鉴定纠纷的解决机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建立鉴定纠纷的预防机制,一是主要通过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二是构建“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程序,通过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消除当事人顾虑,预防并减少鉴定纠纷。其次,建立鉴定争议解决机制,通过重建法官审判权,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利用法庭审判程序解决鉴定争议。最后,国家应该完善对鉴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加强对一些鉴定纠纷中的涉及违法犯罪的当事人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