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越来越深,同时引发了诸多生态环境问题。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海洋生态破坏等行为均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制。但由于海洋资源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资源开发具有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导致开发者从中受益,受损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生态系统也无法得到及时修复。为解决这一难题,实施海洋保护生态补偿制度迫在眉睫。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了要加快建立海洋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并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渔业法》也提到了相关的补偿方案。我国海洋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主要以地方立法尝试为主。文章在分析我国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找到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立法目的没有及时调整。传统的立法目的主要以经济利益为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与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政治需求的变化,立法目的也应调整为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利益的增值。其次,我国相关立法,对生态补偿的基本概念并未厘清,加之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的立法原则不明确,导致各地立法不能协调一致。再次,海洋保护生态补偿法律不成形,地方立法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最后,地方立法同质化现象显著,直接影响到海洋保护生态补偿多样性实践的探索和创新。文章在分析了我国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之后,将视野转换到域外国家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实践中。例如,美国不仅设立了相应的生态修复基金,而且在海洋油污治理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是世界先进水平;韩国则建立了环境保护收费制度和海域使用金用来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日本濑户内海的生态修复奇迹和荷兰举世闻名的围填海制度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这些域外经验在不同程度上给我国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的立法带来启示。综合国内各地方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实践探索,以及域外国家典型性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构建应当从顶层设计出发,全过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洋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要选择适合本土的立法模式;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要拓宽海洋保护生态补偿立法调整的范围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具体立法内容进行完善:例如建议增加绩效考核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机制等。笔者希望这些拙见能够为解决海洋保护生态补偿实践问题,促进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新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