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拓展了现有的空间范围,营造出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也丰富了犯罪的形式和内容,催生出网络侵财犯罪这一新兴概念。在网络侵财犯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犯罪对象表现为一系列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电磁信息,这使得网络侵财犯罪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传统侵财犯罪的特征,并对传统的犯罪理论构成巨大的挑战。研究网络侵财犯罪,对于更新侵财犯罪理论、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深入分析了网络侵财犯罪对传统侵财犯罪理论所造成的冲击,讨论了网络侵财犯罪中“财产”的范围、犯罪既遂状态、具体行为的性质及网络侵财犯罪的刑事管辖适用原则,并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网络侵财犯罪的定义、成因、分类等进行了分析介绍。文章认为网络侵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在网络空间利用网络技术针对网络信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网络侵财犯罪猖獗的原因主要有三:网络技术设备存在缺陷;网络侵财犯罪的低风险、高收益特性;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文章还对网络侵财犯罪进行了分类,对两种主要的网络侵财犯罪——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的具体形式进行了表述。第二章就网络侵财犯罪对于传统侵财犯罪的冲击及其应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讨论,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本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传统理论中的财产范围及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然后分析了电子货币和网络虚拟物等网络新生物的性质,得出了它们具有财产属性的结论,进而提出扩展现有犯罪对象的范围,把电子信息看作“物”的一种具体形式的建议。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侵财犯罪中电子计算机的法律地位,对向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获得他人财产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研究了财产形式电子化趋势所带来的财物持有和携带观念的改变,以及由此对抢劫罪所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从把握网络空间财产控制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入手,按照传统理论中的“失控加控制”学说,对具体行为是否已达到既遂状态进行分析,认为犯罪行为人把电子货币划到同一金融机构中的自己帐户上时,并不构成犯罪的既遂,只有行为人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再转移或处分行为,使被害人完全失去了对电子货币的控制,才可构成犯罪的既遂。第四部分在分析对比各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照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把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犯罪行为地,网络犯罪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来处理网络空间刑事管辖冲突的构想。第三章提出了完善网络侵财犯罪相关立法的建议。建议对刑法第265条进行修改,增加犯罪的方式,扩展被害人的范围,单独设立盗用网络信息服务罪;建议修改刑法第285条,将重要的经济领域纳入此罪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