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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究了违约金酌减的相关法律问题。过高的违约金事件让人们深刻感觉到违约金风险无处不在,违约金酌减制度出现了启动难,同案酌减结果不一等情况,为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违约金酌减制度实有必要。本文采取了历史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理论与实践不同方面综合分析了违约金酌减相关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对违约金酌减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违约金酌减的概述,违约金酌减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在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被法律最终认可。违约金的价值基础无疑是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博弈,而违约金却也遵照着民法原则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来执行。第二部分,重点讲述的是违约金制度的启动,违约金的启动主体包括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我国大陆地区和德国等国家主要支持这一观点;还包括依法官职权启动,我国台湾地区认可了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折中分情况讨论更切合实际需要。违约金酌减的启动,我国规定须经过当事人诉讼或者抗辩的方式,而司法实践多承认当事人否认的形式也可以启动违约金酌减,笔者认为确实值得肯定。第三部分讲述了违约金酌减的判断依据,学理上众说纷纭,司法案例标准不一,总结起来大概可以分为以合同为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和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但笔者认为依据唯一未必能涵盖所有情况,所以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合同适用不同判断依据,但仍然需要排除定金罚则的类推适用。第四部分探讨了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与以往的研究方法不同,笔者从各主要合同类型的角度分别分析了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在现有考量因素之外还应当考虑一些客观的因素,并以动态系统理论引入违约金酌减制度,强调区分“要素”侧重不同。且明确了考量因素的地位、标准和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