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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团体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在联大的发言中强调:“当今世界政治舞台活动三支重要力量,一是政府,二是企业,三是社会团体”。的确,在国际社会中,社会团体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正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这为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体制空间。社会团体组织,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作为第一部门的国家体系缺乏效率的缺陷,并且能很好地承接那些“有限政府”交给社会的职能;另一方面,还可以克服作为市场体系缺乏公平的弊端,进而解决市场的自利问题。当前,社会团体组织在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为我们加强社会团体立法,为社会团体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了机遇。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团体立法却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其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立法出现真空,且立法层次偏低。由于社会团体立法存在的种种缺陷,导致难以对社会团体发展进行正确引导和规范,导致社会团体畸形发展,出现了“三多三少”的怪现象:一是行政性社会团体多,民间社会团体少;二是非公益性社会团体多,真正公益社会团体少;三是封闭性社会团体多,开放型社会团体少。这种现状,难以促进社会团体组织的蓬勃兴起和发展壮大,难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权的实现,也难以发挥社会团体组织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政治建立等方面的功能。加强社会团体立法,对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活动方式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立法已经十分迫切。在当代,社会团体的立法已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有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不断完善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作用。本论文详细分析了社会团体的概念及其主要特点,分析了其面临的法律环境,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社团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提出了我国社会团体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