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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侵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我国证券侵权诉讼制度尚不完善,众多中小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无力与强大的上市公司抗衡,其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一再受到侵犯。因此,改革现行的证券侵权诉讼模式,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在改革之初,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而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当初的制度设计难以满足现在的市场需求。纵观发达国家的证券侵权诉讼制度,不难看出,美国集团诉讼,无论是从制度设计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为世界各国处理证券侵权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范本。为了能更好地适应变化着的证券市场,满足现行法律制度的需要,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构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通过引入典型案例,介绍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特点与优势,通过中美证券侵权诉讼制度的对比,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以及引入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从而提出构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体系。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笔者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诉讼文化以及法律职业四个方面阐述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通过IN RE SADIA案例的引入和法院判决的评析,初步介绍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与优势所在,为下文的详细论述做铺垫。第二章笔者采用对比的形式,详细而具体地阐述中美证券侵权诉讼制度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详尽细致、可操作性强,而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集团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有相似之处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简单粗陋、缺乏可执行性。第三章笔者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证券侵权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形成了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制约,同时也看到我国具备引入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四章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指出制度的改革还要与国情相适应,完全的照搬照抄必定会“水土不服”。因此,在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同时,更要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司法制度的特点,使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