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下侵犯隐私权民事救济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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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重塑了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开启了社会生活的新模式,但是个人的隐私权却遭到了严峻的威胁与侵害。非法收集、不法利用、黑市交易等行为泛滥,并伴随着巨大的“乘数效应”,吞噬着人类的自由与尊严。规范大数据发展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益是当下最为艰巨的任务。“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救济是大数据下保障隐私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亦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瓶颈与突破所在,因而研究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法律救济十分重要。大数据时代侵犯隐私权益呈现出大规模、微侵害、二次侵权、侵权主体多元等新特点,这些特征使得我国现有的责任方式和法律规范难以适用,实现充分的法律救济更无从谈起。域外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提供了有益经验,如英国的禁令制度体现了兼顾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惩戒与威慑作用,台湾的团体诉讼破解了受害者人数众多的难题。吸收域外经验并立足于我国实际,应当在优化升级现有的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一些新型的救济机制,如诉讼代表人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禁令制度、平台挂失与冻结制度,以完善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民事救济体系,从而充分保障个人隐私权益。论文以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民事救济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实生活中频发的隐私侵权案件的思考,找到了大数据下侵犯隐私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并对我国的救济现状进行了审视,明确了我国隐私权救济的缺陷,基于对域外救济机制的考察,最后对我国大数据下侵犯隐私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论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大数据下隐私侵权行为和特征的认识。首先对大数据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大数据下隐私权呈现外在数据化、内在价值化的属性,归纳了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益被侵犯的五种典型样态。发现数据整合、监控、搜集、交易、泄露是诱发隐私风险的高发环节,进而得到了大数据下侵犯隐私权的侵权特征。第二部分是我国大数据下隐私权的救济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救济现状并不乐观,存在着缺乏事后救济轻事前预防、救济手段单一、新的救济机制欠缺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大数据下隐私权救济制度的考察。系统梳理了欧盟、德国、英国、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他们的相关规范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形成了对我国立法的启发。我国需要一部隐私权法并赋予隐私权重要的法律地位,需要扩大救济渠道并增强救济力度,还需要探索新型救济机制以适应大时代发展的需求。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大数据下隐私权救济的建议。提出我国立法应当是以细化和填充现有的救济方式为基础,并且针对新特点再构建一些新型救济制度,如诉讼代表人制度、禁令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平台的挂失与冻结制度。本文的特色之处是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数据侵犯隐私权的新闻报道、案件判决以及统计数据为根据,分析归纳出大数据喜爱侵犯隐私权的典型特征——大规模、微型侵害、动态侵权、多元侵权主体,这些恰恰是实现对隐私权民事救济的难点所在,经由论证本文提出了构建禁令救济、代表人诉讼、平台挂失与冻结救济的新型救济制度,从而能够完善大数据下侵犯隐私权民事救济的救济体系,进而保障个人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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