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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后,各国央行认识到,货币政策在追求物价稳定时还应致力于金融稳定。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将宏观审慎作为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途径。自2009年,我国便积极探索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由于银发[2014]127号文未将2013年底作为利率市场化产物出现的同业存单纳入同业业务监管,同业存单在近年快速发展中成为商业银行规避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套利的手段。我国自2016年第1季度对银行业实施宏观审慎评估(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MPA自2018年第1季度将总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银行发行的1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范围考核。本文在梳理了宏观审慎政策和同业存单的相关文献后,从同业存单发行方角度,在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资产质量、利率市场化和政策变化这五方面选择相应代理变量衡量商业银行在监管标准变化下受到的宏观审慎压力,以Wind数据库2017年报总资产规模排名前108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将样本分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农商行这三组分别实证,使用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研究我国宏观审慎政策对商业银行同业存单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约束下,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单,存在监管套利的动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要是监管资本套利和规避流动性限制方面的原因,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越差,发行同业存单的意愿越高。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受资产质量监控驱动,资产质量越差,发行同业存单的意愿越高。而城农商行主要是监管资本套利方面的原因,资本充足性越差,越依赖于同业存单融资。宣布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仅在降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对同业存单融资依赖上呈显著性。建议对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资格作出一定要求,采用均值法考核同业存单,事前防范系统性风险,将更多金融业务、机构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