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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法则的自然体现,但是破产重整制度却反向行之,以挽救企业重生为核心目标,延长“困境企业”的市场生存周期。破产重整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的产物,它是社会本位理念发展的要求。此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就业等方面的显著优点,从其诞生以来已经被世界众多国家采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俄罗斯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大批金融机构濒临破产的边缘,为了挽救金融机构,维护社会的稳定,俄罗斯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但是在重整制度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债权人权利行使被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失灵。本文通过两个线索寻找俄罗斯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利行使被动的根源。其一,全面梳理俄罗斯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寻找制度设计的不足;其二,分析制度移植环境对制度实施的影响,寻找转型国家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设计方面,转型国家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应该强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立激励与监督并重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中国和俄罗斯同属于转型国家,在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建设方面存在相关性,俄罗斯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围绕上述观点本文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阐述俄罗斯现行法律框架下债权人弱势化的地位。俄罗斯的破产重整制度“реорганизация”移植于西方国家,设置在破产法律体系中,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制度也构造其中。追溯历史,从债务执行中的债权人保护到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保护,俄罗斯实施多元价值目标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这种以公共利益优先的债权人保护制度,遭到了债务偿付危机的挑战,债权人对公共利益的让渡演变为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让渡,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弱势化地位形成。第二章,阐述俄罗斯破产重整中债权人保护的制度设计。在俄罗斯破产重整制度有两个层次,法庭外重整和法庭内重整。在法庭外重整层次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政府救助措施方面。在法庭内重整层次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第一,调查制度;第二,财务恢复中的担保制度;第三,仲裁管理制度。此外俄罗斯还设置了,债权人会议监督、仲裁管理人自律监督、俄罗斯联邦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监督三个层次的监督制度,这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章,论述俄罗斯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权利行使的被动。俄罗斯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给予了债权人很多实体性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债权人权利行使受限。本文在总结俄罗斯破产实践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债权人权利行使被动化”的问题,并追寻了这一问题背后的法律根源。本文还进一步论证了债权人权利行使对俄罗斯重整制度实施绩效的影响。第四章,揭示俄罗斯债权人利益保护立法目标实现的路径。俄罗斯破产重整制度采用了衡平的立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重整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实现,此种实现方式与俄罗斯严峻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司法环境相冲突,转型国家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需要强化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立法目标的实现需要从债权人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两个方面完成。第五章,总结俄罗斯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建设对中国的启示。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也是法律移植的产物,重整制度也规定在破产法律框架下,中国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变迁和俄罗斯具有相似性,债权人权利行使被动问题也具有相似性,俄罗斯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中国具有启示作用。第一,中国需要完善法庭外重整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二,中国需要建立破产重整的实质审查程序;第三,中国的需要规制破产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第四,中国需要建立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的债权人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