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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侵权,原来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之一,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的内水或者领海,或者发生在公海上的,通常以船舶为中心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由于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涉外侵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冲突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海事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准据法的确认规则,既有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的一面(例如,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又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主要体现在船旗国法原则上)。在一般侵权行为法律冲突领域,新的做法和理论不断出现,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体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被害人有利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出现。随着海上活动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海事侵权行为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一些新的原则已被引入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冲突领域,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海事侵权行为法律冲突规则的多元化成为海事侵权法律适用新的发展趋势之一。解决涉外海事侵权法律冲突是世界各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仅仅依靠各国制定各自的冲突法规则来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海上侵权行为多样化和海事侵权法律关系复杂化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海事侵权法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在冲突法上都出现了统一化的趋势,而且这种趋势在逐渐加强。船舶碰撞是最典型的海事侵权行为,海事侵权法律适用的统一化首先就出现在船舶碰撞领域。首先,《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有关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最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开创了海事侵权法律适用统一化的先河。《1987年里斯本规则(草案)》的制订进一步表明和推动了船舶碰撞立法的国际统一化的趋势。确定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海事国际公约中发展最快、涉及量最大的课题之一,油污侵权的法律适用出现了统一化的趋势。首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Funds 1971)共同确定了油污责任的国际法律机制。其次,作为民间协定的《1969年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和《1971年关于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