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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进步,产生了无纸化与无地域限制化的交易现象。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文件经过电子公证后,成为诉讼上认定事实的证据,美国与日本也已经开始研究相关法律。我国的《公证法》、《电子签名法》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因为电子公证制度这一新兴的概念而受到影响。我国与日本同属拉丁公证国际联盟的一员,我国在未来建构电子公证制度时,可以参照日本电子公证制度的实践,深入了解日本电子公证制度在运作上和执行公证人之间的相关方面。简单地归纳日本电子公证制度--“申请人通过网络登录日本法务省申请系统,上载电子文件、电子身份证明书并且附上电子签章,向申请系统送出后,前往指定的公证人处办理。”
本文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从公证制度历史开始,进入电子公证的概念并从电子公证制度的源头--电子文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进而区别公证业务信息化、电子认证、网路公证和电子公证;第二章为简述美国公证制度与公证人,介绍美国电子公证的发展与特点.第三章介绍日本电子公证制度发展、电子公证服务种类、申请流程和电子公证人;第四章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论述电子公证制度,并且从案例分析来探讨未来我国电子公证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探索.借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指出我国需要一个完善与中立客观的电子公证制度以因应裁判上证据认定。以上海市公证处与民办机构合作为例,参考日本电子公证并结合我国《公证法》规定--认为我国未来建构电子公证制度时,应该仍是以原有公证人员来执行较为适当。以重庆市对电子公证的回应为例,指出我国已经开始注意电子公证,同时,重庆市实践方式是日本电子公证制度的一环。再以两则电子邮件公证案例结合日本电子公证制度的特点作出简评。结论以日本电子公证制度特点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与实务上的实践区别,作为未来建立电子公证制度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