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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由于不到法定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频繁出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再一次引起人们的热议。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行为即使被刑法所禁止也不会被认为是犯罪,司法机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各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对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其中降低说认为目前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适当降低;不变说承认社会发展导致了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较之前有所提升,但认为身体成熟并不等同于心理成熟,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还远没有达到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地步;弹性说则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设为弹性规定,就能够克服刚性制度的弊端,更好地实现个案正义。综合分析以上学说,降低说符合我国未成年人认知状况的社会发展现实,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有效举措。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拥有完善的少年司法体系,不但有《少年法院法》,也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缓刑制度和法院帮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少年法院的国家,它的少年司法制度与“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处于一个微妙的平衡状态,共同构成独具特色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德国和美国上述相关制度都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局面,同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需要构建一系列配套制度:健全少年法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专业的少年法庭;重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决定机关以及适用程序等具体问题;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保证未成年人在被处罚或者刑满释放后不被社会歧视,能够重新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