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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进行解释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当刑法的有关构成要件的规定相当抽象,且包括范围较广的情况下,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在我国,刑法解释不仅陷入刑法学派之争的理论漩涡,更是面临刑事司法的严峻考验。因此,本文围绕我国刑法解释的方法与误区为展开。第一章“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与位阶争议”。第一节,旨在概括本文的主题和提出所要探讨的问题及思路,由于传统刑法解释方法的依赖和局限,使得我国刑法解释在解释方法的选择上主观功能性较强,解释的司法过程存在突破罪刑法定的实用主义倾向。因此有必要正视我国刑法解释的局限和误区。我们不应该满足于传统刑法解释所获得的结论,也不应试图为某种传统社会倾向或人为因素所导向的结果寻求合理化和正当化的刑法解释。认识和克服刑法解释方法上的局限和误区,不迷信司法的独立品格,反对过度解释,重视传统和常识也许是一种有益的方法思路。第二节和第三节,主要探讨我国刑法解释的理论现状和争议,主要是所谓的“学派之争”和“位阶之争”。学派之争在一定程度上留有学者个人义气倾向,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只是一种法规范上的方法论路径,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构建刑法解释。而刑法解释的位阶可能并非我们所争议的那样,它本身可能并不存在。第二章“我国刑法解释的具体方法依赖”。则通过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诸如语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来揭示我国刑法解释的规律和方法上的缺陷与不足。由于刑法解释囿于具体方法上的局限,它并不能有效弥合法律与事实之间的裂痕,且经常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第三章“我国刑法解释司法实践的倾向及局限”。通过分析“许霆”案和“卖淫”、“遗弃”等具体的案例,来揭示我国刑法解释在司法过程中隐含的实用主义的倾向和基本共识的局限,即我国刑法解释的位阶并不存在,其以文本为核心但是不以文本为首位。第四章“我国刑法解释的方法误区及其完善”揭示在我国刑法解释的倾向和局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刑法解释在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几个重要误区,诸如“刑法解释具有独立品格”、“用一种理论打败另一种理论”、“兜底条款缺乏明确性”等问题。同时,针对所阐释的方法误区提出可行的具体的解决方案。首先处理好主观的要素,刑法解释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刑法文本与事实之间来把握主观的要素,以便保障刑法的客观性,实现法律的目的。其次,反对过度解释。理性看待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和法律文本精确性之间的矛盾。最后,重视传统与常识。刑法解释应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常识出发,盲目的法律移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对“男人强奸男人”、“虚拟财产是不是财物”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回应。第五章“结语”。则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未来研究的展望。刑法解释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传统的方法难以应付复杂的司法,可以考虑引进新的分析工具,诸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