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促使了经济开发区的萌生。我国于1984年建设成立了第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随后其他类型的开发区也开始在我国开始萌生,我国在一段时间内进入了大规模设立开发区的热潮。开发区的迅速发展与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试验区更是大大加快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开发区是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同时它的出现又进一步加快了经济建设的进程,因此通过鼓励开发区发展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就显得更加重要,经济开发区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政治建设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开发区不断发展与探索的进程中,成立了开发区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设立的目的在于赋予管委会一定的行政权力,来保障我国开发区的迅速发展。但在实践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管理开发区发展的进程中还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究其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由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在立法上还没有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统一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通说观点。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不同的定位,在实践中往往会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因此,亟需通过理论研究,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这一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予以明晰,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经济开发区有条不紊的运行发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讨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第一部分从经济开发区的概念及发展状况入手,引申出管委会的相关基础理论,对其管理模式和综合职能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理论学界存在的管委会定性的几种学说观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细致分析了我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不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主体资格认定模糊、职能权限范围模糊、权力运作不规范以及法律监督存有漏洞等相关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即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的认定给出完善建议,对于不同级别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分别定位,对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包括立法建议和管委会未来发展的具体建议。对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确定目前最适宜我国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管委会主体资格定位。希望通过分析研究,产生一定的实际借鉴效果,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