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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内容之一,所以对于犯罪故意的理论研究是刑法体系的奠基工程。各国大都规定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所以本文从故意的本质理论开始分析和理论探讨,对犯罪故意本质的各种学说诸如希望主义、放任主义、容忍说等等剖析其利弊并进而阐述自己的见解。犯罪故意本质上说是属于心理学上的内容,因此本文运用了心理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犯罪故意产生的心理机制和学说争论,阐述了从犯罪心理需要、犯罪动机到犯罪故意的形成的心理过程,从而分析了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的区别,以期望对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有所启发。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和立法不是一开始就达到了今天的理论深度,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是经历了从不认识到认识的、从粗浅认识到把握其规律的过程。因此本文概述了我国古代关于故意的立法和理论的演变历史,论述了当今国外关于故意的立法规定,并对这些学理进行了评论。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已经是学界的通说并被立法采纳,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但是认识因素如何进一步的界定却发生分歧,存在着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同时对成立犯罪故意必须要认识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争论就更大了;所以本文重点阐述了其中有争议的几个问题。对于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内容,意志是行为人将行为付诸实施的意图,希望是行为人用自己的意志对危害结果的直接追求的心态,放任是行为人有认识的前提下不阻止自己的行为性质的认识转化的现实的结果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