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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意图是依据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规定和原则,以案例为引线,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进行探讨,旨在指出这一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尚存在的不足以及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构成提供借鉴。 引言:代理制度为私法自治原则的扩张或补充,理应尊重本人之意愿,维护本人之利益。如果未经本人授权、授权期限届满或超出授权范围,代理人的行为应构成无权代理,本人不应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然而,因代理行为涉及到相对第三人的利益,倘若无一例外地否认无权代理对于本人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必然会损害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使代理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造成社会财富不必要的浪费,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因此,从鼓励交易和倡导效率的角度出发,应当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可视代理人有代理权,本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全面采纳表见代理制度。新《合同法》颁布后,表见代理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以合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与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相比,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尚在起步阶段,有待于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本文将对表见代理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表见代理的构成进行探讨,以求得为立法上的完善和在司法中正确适用起到一定作用。 第一部份:论述了本人与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根据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观点,本人应具备代理行为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代理行为无效。在一般代理关系的表见代理构成中应适用这一原则。但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有其特殊性,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视作代理而不是行纪,这是大陆法和英美法国家没有的情况。因此,根据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特殊性,不能因本人不具备代理行为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否定外贸代理的有效性,从而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D————回回b巳瞩口回日【口回口J回一口稻冈卜回回冈回即瞩回回问回瞩D肉回帕印陶鸣阳怖同叩问回甲囱囱自问回回回回山回MD-d盲 通说认为因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代理人无需具备与代理行为相应 的行为能力。大陆法、英美法以及我国的《合同法》都采取这一主张。但需要 指出的是法律往往对某一类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做出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不符合法律规定行为能力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效.亦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二部份:论述了代理行为中本人的公开性问题。代理是以本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往往要求披露本人,我国《民法通则》持这一观点。但大陆 法与英美法认为,虽然不披露本人,但相对人知道本人的存在,也意在与本人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法律关系依然成立,我国《合同法》采纳了这一观点。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亦适用表见代理。 第三部分;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属性。从本人与代理人之问的关系 来看,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无权代理有下 列三种情形: l、本人从未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是因为相对 人根据某些客观情形有理由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超越实际授权行事。这种情况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是因为相对人 认为代理人在通常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本人对这种通常授权做了限制 但未通知相对人。 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从事代理行为。这种情况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复 因为代理权终止后本人并未能将此情况通知相对人。 第四部份:论述了无权代理行为与本人的关系问题。目前有两种流行的 观点:一种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应以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生存在过错 为要件。另一种认为对表见代理的构成应采用本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表 见代理构成的问题上,关于本人的责任,无论是过错论还是无过错论都有 个足之处。因此,笔者认为无权代理行为与本人有关联的观点避免了以上 的问题,应该作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和表见代理的 构成要件。 多 第五部分:论述了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形成的问题。根据大陆法和英美 法的观点,权利外观的形成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代理人的自身授权不应是构成权利外观的授权表示,除非本人唆使 或允许代理人这么做或代理人只有这么做的丈际授权或表面授权。 二、对相对人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