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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之间的对立与合作,雇主追求效率,劳动者期待公平,双方都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他们的目标并非完全对立,彼此目标的实现需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只有企业得以发展,双方的目标才能实现,这也为劳资之间的博弈建立了合作基础。劳资双方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无可避免会发生冲突,但是,由于合作前提的存在,决定了二者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双方在对彼此的试探、摩擦中必将回归理性。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任由劳资双方自行调整,虽然最终会达成一致,但是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构建有效的规制机制来消除或缓和矛盾,不仅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还会避免资源的浪费,实现社会收益的最大化。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调整,进而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进行规制,这既是政治方面的需要,也有经济方面的考虑,还有社会方面的考量。对此,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1.本文通过制度研究路径、系统研究路径、社会行动研究路径、政治经济研究路径等多种研究方法的采用,从政府规制机理、劳资博弈分析等角度系统化的构建了劳动关系政府规制理论,为该理论的构建作了一定尝试。2.通过劳动关系规制过程中政府行为的演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实践分析,论证了政府以公权规制劳动关系的合理性、正当性。本文认为在劳动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以公权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程度应有所不同。此外,公权介入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必要的保障,劳动者权利实现所必须的。尤其,在我国当前市场化劳动关系制度的不完善、独立的劳动关系主体尚未形成的这一阶段,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更为重要,尤其要积极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职能。3.通过劳动关系政府规制国际比较分析,本文指出一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不应脱离该国所处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更不应脱离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具体舰制制度的采用并不是单纯模仿,要使其本土化,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4.本文提出政府舰制劳动关系应以公平、效率、员工参与为目标并论证了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