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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效率不仅仅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且也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健全与否的又一重要尺度。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就要求公检法机关能够良好地贯彻刑事活动的及时性原则。诉讼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因此,通过规定诉讼活动的必要期限来限制司法机关对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的非法剥夺,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目前已为各国普遍承认,有的甚至直接将其条文化,甚至上升至宪法的高度。在我国,诉讼及时性原则一直未被明确地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尽管如此,但在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诉讼及时原则并没有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甚至存在对其曲解的情况。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也极大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这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贯彻及时性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使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地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尽快得到审结,从而大大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而且还能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人身自由和相关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和维持。鉴于刑事诉讼的及时性原则在国际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本论文将从诉讼及时原则的科学涵义、起源和发展、功能以及理念基础出发,结合诉讼及时原则在国内外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通过对诉讼及时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剖析,从而提出我国落实诉讼及时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引发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及时原则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