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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基层法院的人、财、物等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存有顾虑,也容易使行政诉讼原告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为了减少原告的顾虑,也为了行政审判在程序上实现公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就是我国行政审判异地管辖的直接法律依据。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的建立,其主要功能就是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可接受性。其宗旨就是树立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威,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然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异地管辖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细化。本文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样本,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与研究,指出异地审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改良建议,以期通过制度革新,尽量减少和避免干扰因素,保证行政审判的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的实现。通过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热进行反思,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其进行完善,使之更趋于合理化。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是对文章的选题意义进行阐述,以司法实践为背景,提出问题。第一章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起源与发展过程的梳理,对这项制度的艰难起步,到摸索前行并不断成熟的回顾,并运用相关统计分析,肯定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章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从法院推行异地管辖制度的现实尴尬和当事人对异地管辖制度的质疑,两方面综合分析这项制度的现实困境。第三章是对现实困境分析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各个法院审判数据进行总结研究后,从制度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提出改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设计。以期通过对其改良,恢复其最初的目的,希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管辖理论有启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