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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行为开始从实际生活走入虚拟的网络空间。作为新生事物,人们多少还对网络的虚拟、极速的特性充满好奇,而正是网络的这一特性使得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与此同时,网络也逐渐成为一些不良行为现象的发源地,对其他主体的各种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所以,如何对网络中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成为当下人们所关注的热点。在人们对网络关注的众多热点当中,涉及名誉权的问题一直是重要的-个方面。随着近年来如博客第一案、微博第一案、死亡日记等各类发生在网络空间中,同时也涉及到民事主体个人名誉的事件不断出现,似乎有一种趋势,那就是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侵害名誉权的重要场所,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人认为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其他主体名誉权的行为不会被发现,自身可以逃脱处罚于之外。但是,随着网络实名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出台,在网络空间中实施在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越来越无所遁形,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网络空间各类主体中的一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的顺畅使用提供各类物理意义上的有形服务和虚拟意义上的无形服务,使得网络空间更加充实,使得网络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大众服务。与此同时,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就名誉侵权而言,传统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权行为实施方与被侵权方两者,但是网络空间中则不同,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地位,使得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行为涉及侵权行为方、被侵权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而这也就是此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在。本文将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名誉侵权的主体有什么样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地位和身份,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用户,使得它具有隐蔽消极的特性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第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情况。在此本部中,主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和此侵权行为特殊的构成要件。其中,在行为特殊性方面分析侵权行为的间接性与不作为性;在构成要件部分,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存在侵权信息而放任传播的要件,分析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存在侵权信息后不采取措施的要件。第三,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和抗辩。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中主要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抗辩部分主要分析阐述了真实性、正当性、公正性三种主要的抗辩形式。最后,在第四部分分析了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的几个诉讼中的问题,包括原告主体资格、管辖权确定以及证据保全等三方面的内容。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本文期望对这几个问题能有一个明晰的阐述,为解决纠纷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