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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在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已确立,然而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却一直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理论界对是否有必要建立该制度一直未达成共识,承认有必要者有之,认为多此一举者亦有之。本文在对域外法进行考察的基础之上,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含义、起源、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并分析了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我国应当把握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将该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该部分首先从我国民法近百年的变迁入手,指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在法律继承中逐渐遗失;再从司法实践入手,指出理论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大陆地区还未建立转换制度,但在司法判例或司法解释中又常常运用转换的思想去解决实际问题,使得法律体系内部并不统一。第二部分,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定义、起源和发展进行了梳理。本部分首先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定义进行了叙述,同时为更准备地理解该制度,还对几组容易与之相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其次从源流上考察了对其进行了考察,指出转换制度起源与古罗马,最终在《德国民法典》得到正式确立。第三部分,对其他地区有关转换制度的立法内容进行了考察。本部分主要对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关于转换制度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指出转换制度在立法模式、民法典中的位置以及转换方式等方面的特点。第四部分,探讨无效法律行为进行转换的要件。本部分在参考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转换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积极方面,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应当满足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具有转换的意思、存在有效的替代行为等三个要件;消极方面,转换不得与公序良俗、意思自治相背离,并且转换的效果不能超越原无效法律行为欲实现之效果。第五部分,我国对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引进。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对我国建立转换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得出肯定答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当前我国建立转换制度的可行性;然后就转换制度在构建过程中,我国应选择何种立法模式、转换制度置于民法典何处以及具体内容如何进行了论述;最后指出,在适用过程中,程序法也应该做出适当调整,为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保驾护航。第六部分,总结全文。这一部分对全文的内容作出了一个简单的总结,我国应当抓住民法典编纂这一难得契机引入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但在引入的同时,应当注意与我国国情的结合,以做到水土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