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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 两大法系因各自的诉讼文化、诉讼价值理念存有差异,在控辩平等的取舍上有着较大的差别。英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强调对人权,特别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从侦查阶段就植入控辩平等的理念。美国在“法律正当程序”和“米兰达规则”中作出规定之后,控辩平等的理念发展到了极致。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在侦查阶段主要采取类似纠问式模式,尽管给予辩护律师和被追诉人一定权利,但不能形成平等对抗,刑诉法仅规定国家机关的侦查,而不承认被告方面的侦查。被告方认为有能够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查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在审判阶段,法官主导审判的进行,控辩双方在法官主导下实现平等对抗。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对诉讼内在规律的认识,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尽管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理论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不少共通之处。这些共通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学者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规律性认识。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结构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与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总体趋势更加靠近。特别是庭审制度的改革,植入了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弱化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了控辩对抗。但从近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与庭审体制改革相配套制度的缺失,国家本位思想严重,导致控诉权力过分膨胀,辩护权利呈现进一步弱化的趋势,控辩失衡,这与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理念相违背,也不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笔者在阐述控辩平等原则的起源以及两大法系对控辩平等原则的解读的基础上,对控辩平等原则的理论价值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以控辩平等原则为理念,重构我国现行的控辩关系。笔者强调国家权力的重要性,但国家权力并不必然高于人民手中的权利,个人权利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也从不否认“主权在民”的思想,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创设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