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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制度产生于古代罗马,成熟于近代欧洲。大陆法系凡采行法国模式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均对优先权制度设专门规定,而在采行德国模式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特别法上有优先权的规定,但在民法典中并无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民法上没有系统的规定,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及其体系定位、立法框架等基本问题,在学理上长期存在模糊认识并多有争论。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对优先权制度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发掘优先权制度的潜力,提升对优先权制度的理论认识,同时对他国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将会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文章通过对优先权制度的纵向历史分析和各国立法例的横向比较旨在揭示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论述了我国民商法中应当确立优先权制度,并对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的体系定位和立法框架提出了建议。论文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导言导言部分对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归纳分析,论文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优先权的立法进行比较。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对比,评价了优先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现状,论述优先权制度从其雏形“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到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的过程,分析优先权在法律史长河中的角色转变─从罗马法上的特权制度转变成为法国旧法上的物的担保。通过对优先权制度在实现实质正义、公平和对弱者保护的分析中指出优先权制度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优先权制度的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比较与分析这一部分对法国、日本、瑞士、德国等10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横向的对比,分别归纳出法国模式、德国模式下优先权制度立法中的共同点,并分析各国优先权制度立法中的差异性,通过不同立法模式和10个国家的横向对比为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构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框架起到了铺垫作用。第三部分: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这一部分分析了大陆法系中关于优先权法律性质的两种学说:统一本质说和非统一本质说,以及我国国内关于优先权性质的非权利说、债权说、物权说、债权物权化说等四种学说。文章肯定这些学说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性,同时指出这些学说的局限性。作者指出以上四种学说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分别对一定范围内的优先权的本质属性做出了正确的分析,但是上述四种学说的正确性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内对优先权属性的分析。非权利说、债权说、物权说、债权物权化说四种学说是诸位学者在研究某些类别的优先权时对优先权本质属性的正确认识,从微观的角度分别解释有限范围内的优先权特征时是科学的、合理的,但是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来概括认识所有优先权的法律属性,上述四种学说都具有局限性。通过这一部分的比较分析,文章扫清对优先权本质属性的认识障碍并揭示出优先权的多样化属性,为优先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四部分: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体系定位及立法框架这部分内容通过列举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优先权的分散性规定,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立法中优先权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对于优先权存在体系松散、项目不全的立法缺陷,进而深层次分析造成目前立法现状的各种原因,在对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学说给予分析与评价之后对优先权功能和价值进行分析。全文通过国外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各种学说的批判认识、优先权的本质属性正确把握的基础之上对优先权制度进行立法设计。文章指出优先权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生搬硬套。针对不同属性的优先权在立法安排上应当区别对待,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可以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作者归纳总结了在优先权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各项原则。第五部分:优先权制度与破产法的制度配套问题作者从实务的角度探讨优先权制度与破产法的制度配套问题,在这部分的分析中,作者通过各国破产法的立法例比较,揭示出我国破产法中存在关于劳动工资保护不足的问题,并提出职工工资优先权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