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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以来,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本罪的设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共分四章,正文之前有绪论,正文之后有结论。 第一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概述。恶意欠薪现象普遍存在,现行法律机制已经不足以遏制此现象的发生,严重的恶意欠薪行为亟需运用刑罚手段加以规制,最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劳动刑法的范畴,其作为侵害财产的犯罪,属于真正不作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希望通过运用刑罚手段达到社会群体的实质平等。这一罪名的出台,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完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为对恶意欠薪行为之立法比较。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非我国刑法首创,德国刑法典中的侵占、截留劳动报酬罪,俄罗斯联邦刑法中的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它应付款项罪及美国各州的法典中也都对恶意欠薪行为作出了规制,但是,与我国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我们应该借鉴这些法律规定中的合理部分,为完善我国法律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报酬权两种,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四章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与一般的欠薪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种形态,共犯形式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三种形式,本罪属于继续犯、不存在想象竞合犯和存在结果加重犯。本罪在罪状方面和法定刑方面还有待做进一步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