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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又危机四伏的今天,法律为我们在某种程度范围内的危机提供了研究的话题与空间。本文所谈法律之危机为近年来在我国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在酒店、餐厅、歌舞厅、银行等营业场所或公众参与活动场所,因经营者、组织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消费者或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事故大量发生,而既有的法律在传统上已经很难为受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长期以来,安全价值被有意、无意的忽略,但事实上对于安全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切实研究可给予因行为人在行为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以合理的补偿,有效地实现行为人、受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的平衡,从而满足社会现实生活对法的需要,在保持了法的自身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又积极地推动了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本文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对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第一章主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性质的问题进行分析。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理论来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之外,法律也会与时俱进的产生很多的理论来支持此种观点的正确性,比如危险控制理论、获利报偿理论等。除此之外,本章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既可以是契约性义务,也可以是侵权法上的法定义务。第二章主要讲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及内容的如何确定问题。经营者作为义务的主体所承担的合理限度的范围的“度”应当如何界定以及在何时何地应对何种对象承担责任等问题。第三章的内容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当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判定其承担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在产生了责任之后行为人所承担的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不同以及在此基础上行为人可以何种事由来主张自己的责任限制。第四章结语部分笔者结合现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内容,提出了笔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