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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破产法基于程序效率和财产安全的考虑赋予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的概括占有制度。于是就可能产生第三人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的情形。破产法制定取回权制度要求破产管理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取回权人。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解决一般取回权对取回权标的物形态的限制,赋予取回权人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被转让时就代偿财产行使取回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破产代偿取回权的立法,不能满足现实之需要。本文分析了各国立法规定和学界关于破产代偿取回权的争议,对破产代偿取回权进行理论研究,梳理了该权利的行使主体、内容、标的、范围和程序,并就破产代偿取回权的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破产代偿取回权的基础理论。该部分从静态的角度通过分析各国关于破产代偿取回权的现行立法,整理学界关于破产代偿取回权的理论争议,追溯破产代偿取回权的理论基础,确立破产代偿取回权的研究意义,得出破产代偿取回权的概念、性质、产生和价值。第二部分,破产代偿取回权的行使。该部分从动态的角度研究代偿取回权的行使,包括行使的主体、内容、标的、范围和程序五个方面。主要通过分析学界的争议,探讨代偿取回权行使的法学理论,确立了代偿取回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界定了代偿取回权的权利内容,明确了代偿取回权的标的对象,分析了代偿取回权的行使范围并关注了代偿取回权行使的程序问题。第三部分,破产代偿取回权的几个重要问题研究。该部分主要讨论了对代偿取回权理论研究有重要意义的四个问题:代偿财产确定规则的设置;代偿取回权行使不充分时债务人的补充责任;债务人过错导致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问题;代偿取回权在重整中的适用。通过对这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进一步理解破产代偿取回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