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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突出强调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促进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裁判功能”以外还承担着“政治功能”“社会功能”,而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便是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将国家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运用于法院日常工作的实践中。如何推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相对于国内其他发达地区,西南民族地区存在少数民族群众众多、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具有较强的地域特性,地方人民法院在推进诉源治理中亦面临特殊的考验和情势。本文以诉源治理的规范内涵为出发点,结合西南民族地区法院的工作实情,分析西南民族地区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内部困境与外源性掣肘以及相关风险,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开展诉源治理的完善路径,以期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参与诉源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实质化解。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现状,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研究的创新之处以及存在的困难和不足进行厘清分析。第二章是对诉源治理基础理论的介绍,首先从诉源治理的历史源流进行分析,即从诉源治理的缘起、演进、发展、新时代内涵等维度加以剖析,然后对诉源治理的概念、特征、主体等内涵进行介绍,梳理诉源治理的整体发展脉络;诉源治理作为推动社会治理的一种范式,从社会学理论出发,分别以功能主义理论和矛盾冲突理论为切入,对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正当性、有效性基础,即理论依据进行深度分析,切实表明当前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意义和价值。第三章主要从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制度实践进行分析。首先从传统多元法文化背景下“三元共治”的社会控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在西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嬗变、新时代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期待新要求三个方面分析了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参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发展演进,简述西南民族地区特色的传统纠纷解决范式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重点结合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调研情况进行深度分析,总结提炼了当前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在推动诉源治理中的经验做法,并结合调研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说明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结构困境,并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从诉源治理的内在困境与外源性掣肘进行分析。从诉源治理的内在困境包括法院内部的科层化现象、法院裁判“定分不止争”、法院执行的“法律白条”以及法院内部人才队伍的结构性失衡四个方面,分别阐述西南民族地区法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内部困境;诉源治理的外源性掣肘包括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受阻、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的结构性失衡、诉调对接机制的脱节滞后以及司法实践中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之间的博弈四个方面。此外,诉源治理“异化”还包括法治风险、伦理风险与技术风险,同时外部的错误认识,认为诉源治理就是法院“一家之事”,与其他无关等等,这些均为西南民族地区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提出警示。第五章是针对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内在困境所做出的机制调试,面对诉源治理的内部困境,需要从优化法院内部科层结构以激发内生动力、规范审判权行使、立足民族地区实际以破解法院执行难、强化民族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加以优化。通过多措并举实现对法院内部机制的全方位调适,助力西南民族地区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章是对西南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外源性掣肘所做的外部机制再构造。诉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与诉源治理融合拓展、各有侧重、相互支撑,重点是在党委领导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有效便捷化解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面对诉源治理的外源性掣肘,需要从西南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部门联动共推诉源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以及平衡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冲突四个方面加以优化。最终通过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实现法院外部机制的再构,系统推进西南民族地区法院的诉源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