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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的《婚姻法》,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彩礼作出规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将彩礼习俗以制定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该司法解释过于概括,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彩礼返还案件的直接根据,甚至出现无法适用的情形。文章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介绍了江西地区的彩礼返还案件的裁判情况,总结了彩礼返还的疑难问题,并对实践中的彩礼返还案件进行了类型化描述。划分类型的标准考虑三方面的因素: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基于现有研究,推进彩礼返还案件中裁判规则的分析,即通过以实证数据为基础,总结出法官审理彩礼返还案件中运用的各种规则及原则,比如说公平原则、保护妇女及无过错方、尊重传统风俗等方面,并分析了现有规则的可取之处,然后从司法裁判中总结出不足之处,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诉讼时效、返还范围、返还比例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立法方面,要求明确彩礼返还的指导性原则,明确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和比例,引入过错制度;在司法实务方面,要求加大调解与和解制度的运用,发挥法律原则的灵活性,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最后在结语部分强调,在彩礼返还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重视法律制度与传统习俗间交融互补的关系。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比较宽泛,甚至是缺漏,因此对司法实践没有良好的导向作用。法官在具体裁量的时候需要考虑习俗的存在,考虑运用更多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良好的裁判规则的运用有赖于立法的完善,也必须多方面、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