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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逐步提升,律师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律师执业规范建设从司法行政管理、行业自治,进入到从私法领域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并成为落实律师制度建设的基本点之一。按照合同法理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缔结的法律服务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未对其设定具体规范。服务类的合同关系内容极为复杂,通常表现为多重交叉式的权利义务构成。再者,因法律服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过程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识别困难等特征,且律师以其职业的特殊性与独立性,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判断权能,故仅仅以契约法理,依据当事人意识自治及合同条款难以约束律师履行全面有效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缺乏必要的规范性指引,在司法审判中往往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是解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诉争事项的难点、痛点问题,但此中之难点恰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因律师法律服务履行规则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基于意思自治与契约伦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义务不可能涵盖律师执业规范的方方面面,故对于律师法律服务合同负予一定的规范性矫正规则应有必要。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区别于传统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区分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违约行为不一定构成瑕疵履行。基于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故其认定方法显得极为重要。本论文以研究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为中心,概括了相关的基础理论,如法律服务合同的性质、特征以及履行瑕疵的理论内涵等等,进而对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予以分类,将其分为违反约定义务的履行瑕疵和违反法定义务的履行瑕疵。其中,约定义务是基于成立法律服务合同的必要条款进行地典型化抽取,如律师越权代理等;而法定义务,是指基于律师执业规范、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等方面,律师所应当遵守的执业要求,系其合同义务的主要来源依据。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并非决然排斥对立,约定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确定之后,法定义务予以矫正补充,两者体系化地构建,对于判定实际的履行瑕疵构成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违反法定义务的履行瑕疵系本文研究的重点。为指导实践运用,笔者进一步结合服务合同的相关研究成果,构建了三种形态的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认定方法:义务群构造分析法、行业标准对比法、行为效果与合同目的偏离认定,以上三种方法综合运用,对于判定律师法律服务合同履行瑕疵提出了全面性的解决方案。最后,本文则是为解决律师履行法律服务合同出现瑕疵后,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可采取的几种救济手段,如提出补正履行、降低律师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或解除法律服务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