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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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关键且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人采取集资行为之前的主观心理状态、之后着重分析行为人对资金的运用方式、观察行为人吸收资金之后是否积极返还承诺的款项等。作为一个主观范畴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本身在实践中就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并且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区分普通的民事借贷行为、民事欺诈借贷行为及集资诈骗罪都有重要的作用。由于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常常涉及股权融资,借款融资等,因此与之关联紧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合同有效性,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等问题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了规避或者减轻刑罚,常常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行为人自身也困惑自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情况都会给司法机关的认定更添一重困难。因此,借助外在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也就成了司法机关推断行为人主观状况的重要手段。由于金融类的诈骗罪,往往涉及巨大的财产数额,并且非法占有目的又对于定罪至关重要。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不仅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且依据客观事实推断主观目的的演绎推论过程及结果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基于集资诈骗类案例的综合分析,尽管实践之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众多困难,但本文主要探讨典型的以下三种。一是行为人在实际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转化的问题。如果持有募集资金的目的从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转化为个人非法占有,仍然可以采用后评价的方法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实践中常常存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电子或纸质借款合同,由此行为人以借款合同有效性,否认其犯罪行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作为金融类犯罪之一,集资诈骗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其他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也是截然不同的,即集资诈骗罪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上的区分也是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司法判决中,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因为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所以在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较大的争议。由此,本文针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并提出了 一些个人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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