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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简称审前程序,是指自法院受理立案后到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因具有整理争点、证据收集与固定、解决纠纷、提高开庭审判效率的功能,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均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了较为细致规定。英美法系的英国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地位。新《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登记庭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美国《联邦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三个基本阶段组成即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与审前会议。从英美法系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来看,应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避免诉讼突袭与提高诉讼效率。大陆法系的德国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主要包括先期首次期日程序、书面准备程序;日本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是逐步完善的,1996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规定了预备性的口头辩论程序、辩论准备程序与书面准备程序等。总的来看,大陆法系设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目的首先是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才是为了防止诉讼突袭等,强调尊重法院在这一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构建完善的失权制度、实行审前程序法官与审理法官相分离。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审理程序居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主体地位,处于核心阶段,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被认为是为其做准备,服务于庭审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反映在立法上,现行的民诉法将这一程序规定在普通程序的开庭前准备阶段,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仅零散对之作了规定。通过中外对比,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如下缺陷:审前程序缺乏独立性、民事诉答失权制度缺失、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不完善、争点整理程序不科学、庭前会议制度有待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性提出对策。这就需要强化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独立性地位,科学界定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的关系,并具体落实到民事诉讼法典单章编列,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建立诉答失权制度,细化失权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拓宽证据收集方法与证据交换范围,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对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释明权制度予以完善细化;科学界定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制度、具体的方式、次数、效力。虽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也仅仅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有助于构建和协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力度,切实推动和谐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