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之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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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司法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能否使得清算活动有序安全、公平有效的进行,对于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之权益,对于公司能否顺利退出市场竞争,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流畅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准备与国外都相去甚远。一些基本的概念还不清楚,如清算中公司的性质,未清算而注销公司的法律性质等;再如,一些基本的清算法律制度仍未建立,如解散登记制度、清算人申报制度、清算文件保存制度等等。而我国又面临着一些独有的难题,如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建立之后长期不进行经营又不进行解散和清算的公司如何退出市场竞争的问题、公司解散时职工等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特别清算法律制度在我国究竟应该作出怎样的立法选择的问题。这些,都是公司清算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必须解决的难题。而法学理论和立法的不足,使得我国公司在退出市场时的混乱状况在所难免,这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交易的不安全感,使得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公司清算导致的现实纠纷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做指引,从而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性问题,造成对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的削弱。本文以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并将“公司清算”界定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其中基本不涉及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本文比较了其他国家有关清算的法律规定,寻求立法制度背后的共性及其合理内核,并发掘其中对于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完善的可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实践中凸现出来的公司清算问题,给出立法建议,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论述了公司清算的一般理论问题。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之后进行的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清理公司财产并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制度。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两大块内容即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和分配公司财产,这两项内容都是服务于结束公司法人格这一目的而为。第一节中,文章将公司清算界定为“依公司法而为的清算”,将破产清算界定为“依破产法而为的清算”,从而将公司清算做狭义解释为公司的非破产清算。第二节分别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间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发现英美法系中有关清算法律制度是随着公司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而得以健全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清算法制,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法典修订中进步的。在各国公司清算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既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别。公司清算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利益平衡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上。文章对于公司清算的分类研究与传统的学理分类不同,是从各国的立法格局上进行的比较研究,并认为我们公司立法上对于公司清算的分类,并未沿用公司法教材和专著中由通说给出的分类方式,即按日本模式将公司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再将法定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事实上,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清算规则中并不承认任意清算,而只有法定清算,并未建立起特别清算制度,而只有普通清算。第二章论述了公司清算的原因——解散。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程序起点,是清算过程开始的原因,公司解散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得解散后的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有关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上对于公司解散规定的不足之处。该章还分析了公司解散制度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为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的公司的法律性质及其解散和清算问题,二为作为解散逆向程序的公司继续制度的合理性,在分析了外国法上的公司继续制度之后,认为我国引进公司继续制度即存在必要性又具备可行性。第三章讨论了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财产的范围确定。因公司解散之后,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即是明确处于清算中的公司其法律地位,本文从学说的争论和司法实践中判例的转变两个层面进行了考察,对于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中不同认识的发展轨迹进行了考察,认为清算中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且是原公司法人格的延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之后,所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即为确定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范围。文章分析了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范围,并探讨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补足责任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的财产是否应列入清算财产这两个特殊问题。第四章是关于清算人的法律规制研究。清算人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人,从其资格、选任、解任到其权利义务,各国公司法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笔者发现,多数国家立法对于清算人的积极资格不作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任,但为保证清算事务的及时执行,立法对公司解散后选任清算人的期限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在清算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包括了代表权和清算事务执行权,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要求清算组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这一做法与清算人的代表权存在法理上的矛盾之处,应予改正。清算人的义务主要从其对于公司的义务和其对于债权人的义务两个层面进行讨论。第五章是关于普通清算事务的执行。因公司特别清算程序是在普通清算开始之后由于法定的原因出现而进入,亦即,特别清算程序是在普通清算事务执行开始之后才有机会得以触发。故本章主要讨论普通清算事务之执行,而公司特别清算中的“特别”法律问题,将在第六章中详述。在普通清算中,最重要的清算事务是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并分别对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剩余财产分配的顺序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各国法律规定的横向比较,对我国公司法上的规定作出了评论,认为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清算文件保存制度,这将对清算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更充分的保障利益相关者。第六章论述公司特别清算制度中的特殊问题。主要讨论了特别清算程序的启动原因,进入特别清算程序之后的特殊性,包括了特别清算开始之前可对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同时在存在特别清算申请时,有关程序中止。文章还介绍了特别清算程序中清算事务执行的特殊之处,包括了司法权的介入,债权人会议的重要作用等。第二节讨论了特别清算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第三节探讨了在公司特别清算中引入职业清算人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建立我国职业清算人制度,推进职业清算机构的发展进行了初步设想。第七章在总结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在总结归纳各国公司清算制度不同的发展轨迹的基础上,概括出其发展的基本趋势,提出对于我国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框架和立法体系的不完整以及对于利益相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两个方面。而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从严格公司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司清算的救济制度、强化公司清算的登记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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