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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小说是文人有意识的艺术创作。在其有意为之的作品中,作家的主体意识和人格精神得到了充分的展示。而其成就最高的、婚恋小说中的男主角形象,更与现实中的文士有着相契合的一面。因而对唐人婚恋小说的分析研究,正可揭示唐代文人士子的情感价值取向,与独特的心理状态。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从唐人婚恋小说的情爱模式看文士的情感价值取向。笔者将唐人婚恋小说分为两类,人与非人的幻境之恋和现实中的人间婚恋。在第一节人与非人的幻境之恋中,无论是女仙下凡,还是还魂、离魂,或者是与妖女谈情说爱,这类情爱模式中的女主角,均是文人士子为自己寻求的一种心理安慰。而从人仙之恋中更可看出文士们对世俗享乐生活的满足与快意。第二节现实中的人间婚恋,一方面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婚姻生活,琴瑟和鸣的尚在少数,妒(悍)妇形象的出现却值得注意。作家们赋予这些女子嫉妒、凶残的个性,又因无法与之抗争,而在作品中为她们安排了不堪忍受的痛苦结局。文士们对无爱婚姻外自由爱情的追求,在这类小说中就可以找到一个恰当的理由。另一方面较为典型的是士与妓的爱情故事。文士们可以从妓女那里获得真挚的爱情,又不需要承受过多的压力,同时在文士与妓女之间还有着功利的目的。妓女可以借助文士们显身扬名,文士们既需要妓女们为之传唱诗名,又可将妓女的生活纳入自己的创作,成为其素材和源泉。最后由于唐代女冠的自由和放诞,文士们与女冠的交往亦可归为士妓之恋的模式当中。第三节从以上的分析出发,对文士们的情感价值取向进行了简要的概括。 第二章是唐士子面对情爱问题的两难处境。唐代的文士们既想要无所约束地追求理想中的美好爱情,又要受到来自社会各种规范、法则、道德标准及种种世俗观念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他们的心灵始终深陷于情与理的矛盾当中。他们为自己的自然情欲设计了三种出路:妥协、变形和合理化,但实际上这三种出路都是情对理的靠拢和屈从。这一方面是由于理性的力量过于强大,尤其是儒家“学而优则仕”的传统观念更是极大地左右着一代文士,另一方面则是其爱情更多的还只是建立于“才貌相兼”的基础之上,未达到心灵交汇的境界,因而也不足以与理性分庭抗礼。所以最终他们还是走上了回归理性、向理性投降的道路。 第三章是从唐人婚恋小说与明末清初才子佳人小说的对比中,看文士们的心态变化。第一节从“才貌相兼”到“才·色·情”一体,女性开始作为独立个 体出现在才于佳人小说中,而其以“倩”为中心的择偶标准和婚姻基础,较之唐 人小说确实是一大进步。第二节从悍妒之妇到无妒淑女,唐人小说中的妒妇形象 在才子佳人小说中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一夫双美”、“一夫多美”的格局。 唐代的文士注意到了爱倩的排他性,而明清文人却过于理想化,在这一点上不如 唐代文士们来得清醒。第三节从倩理矛盾到倩理合一,才子佳人小说的作者们一 方面肯定了情的现实合理性,另一方面又主张倩在理中、以理节倩,力图把倩理 统一起来,但他们并没有深刻揭示主人公内心的倩理矛盾。其大团圆的结局较之 唐人婚恋小说,则缺乏深刻的悲剧精神。 本文既从横向对唐人婚恋小说进行了分类研究,又从纵向与明清才子佳人 小说进行了对比,主要揭示出唐代文土的倩感价值取向和独特的心理状态,尤其 是他们面对倩爱问题的两难处境更是有着典型性。之前的唐人婚恋小说研究,主 要是将其悲剧性归结为“仕”与“婚”的矛盾冲突,这确实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 但实际上作为理性的总体力量却更为强大,不仅是门阀制度,同时还有世俗观念、 封建家长制度、法律规定以及种种道德标准,都在限制着人的个体倩欲。因而倩 与理的矛盾,才是造成唐人婚恋小说悲剧结局的真正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