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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是在2012年我国新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的背景下,以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变化内容为讨论对象,结合境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论述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构建的重点应当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在今年的股票退市新规出台后,终于打破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零退市的“不死鸟”神话,虽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ST炎黄、*ST创智两家公司退市,是延续原有退市制度下的正常退市,但在退市“空仓期”持续多年之后,此次退市制度的重新启航意义非凡,这不仅仅是几家公司退市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让投资者看到了一个“有进有出”的健康股市的希望。1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的概述。这部分是本文论述的基础,明确本文讨论的概念、范围及对象以及研究意义。明确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定义,指出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有利于完善证券交易市场的功能,规范市场运作,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管以及重塑市场投资环境,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现状的论述。通过总结归纳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状况,指出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退市制度法律制度的缺失。其次通过比较修订前后的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指出我国这次的退市制度的修订相对于旧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有三方面的进步:完善退市标准,构建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制度;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第三部分是关于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退市法律制度及其分析。从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及程序两方面论述和分析美国纽约市场及纳斯达克市场,英国伦敦证券市场及AIM市场,日本东京市场及JASDAQ市场,香港主板及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法律制度状况,展现我国退市法律制度与上述证券市场的差距以及可完善的空间。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总结学者们关于我国退市制度的不足之处,指出我国退市制度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是行政监管过多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不足。论述行政削权的契机,并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原因及建立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两方面展开论述,指出道德风险引起的规则不公以及投资者救济能力弱需要证券市场增加对投资者利益的关注,并提倡着力从构建信息披露责任制度以及完善退市后的投资者救济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