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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对于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十分重要,它是农村维持稳定、秩序、和谐状态的基本条件和物质保障。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法律赋予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以保证农民的居住权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因此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物权制度。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强调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流转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实现,限制了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路径,阻碍了农村经济开发和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剩余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并定居城市。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转移,导致农村“一户多宅”、“空心村”等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日益严重。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浪费与国家整体建设用地资源的紧张形成矛盾。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制度使宅基地资源的市场价值无法实现,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大量隐形交易,“小产权房”的大规模建设。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着矛盾,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为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全面开发农村宅基地的价值,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我国当前全面推进农村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的背景是我国日渐深化的农村土地改革,研究的方法是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综合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为制度变迁理论和土地产权理论,研究的制度基础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历史演变和运行现状,研究的重点和核心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目前,因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途径受限、无偿取得、退出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运行中出现了宅基地资源浪费、隐形交易市场活跃、“一户多宅”以及“小产权房”大量建设等现实问题。文章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为契机,尝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路径、宅基地退出机制的构建、合理化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层面落实“三权分置”等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在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性功能之间寻找恰当结合点,在保障农村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以拓宽农民融资渠道,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